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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专家热议环保领域信息公开

时间:2025-01-10 06:56:40 作者:admin 点击:

  星空体育如果在生活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如何举报?对自己举报的违法行为能否申请信息公开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在1月7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环保领域信息公开专家研讨会上,多方专家表示,公众参与是国家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激发公众参与热情,有效加强环境保护,各级政府应依法切实保障举报人对执法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利。

  专家研讨会上,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原司长别涛表示星空体育,生态环境事务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公众也因此依法享有知情星空体育、监督和寻求救济的权利,执法监管部门也负有依法公开信息的义务和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便利的职责星空体育。

  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保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应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灿发介绍,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七个方面的内容,且明确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必须公开。

  如果举报人对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不予认同怎么办?举报人有无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别涛为此表示,执法机关应当依据处罚裁量基准,依其申请公开并说明,否则就难免给人以地方保护之嫌。

  “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是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如果公众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认为行政监管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不全面或查处不依法、不公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王灿发介绍,行政处罚法第75条也规定了两个监督措施,一是行政监督。二是社会监督,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利用社会监督机制,对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进行申诉或者检举。

  “如果有关行政机关对这种申诉或者检举不理,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依法请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如果这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诉人或者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星空体育。”王灿发说。

  原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线”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研讨会上,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银忠介绍了一起案例:前不久,举报人谢国海通过政府举报系统,举报某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车间与储罐距离不规范,存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之后,当地行政部门依据举报对该企业及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承接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星空体育。

  对于处罚决定,谢国海认为过轻,要求执法部门公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材料,但被以“此部分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谢银忠认为,环保举报人作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人员,有权利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享有对环保查处监督的权利。

  “这也意味着环保举报人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享有对政府执法案卷材料的阅览权利,否则公众便无法判断政府的处罚行为是否公正公平。”谢银忠说,保障举报人的卷宗阅览权正是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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