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一运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至15:00。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参加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735,888,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5002%。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31,725,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73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4,162,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71%。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162,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71%。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见证律师出席见证。
同意735,81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同意4,089,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8%;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
同意735,81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同意4,089,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8%;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
同意735,81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同意4,089,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8%;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
同意735,858,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必一运动。
同意4,133,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3%;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5,858,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133,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3%;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5,815,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同意4,089,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68%;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7%。
同意735,858,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22,500股必一运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必一运动。
同意4,133,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3%;反对22,500股必一运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05%;弃权7,000股(其中必一运动,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2%。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